某网络公司于2024年被裁定破产清算。股东叶某、孙某于2018年实缴580万元,验资后三日内以“往来款”名义将全额转入二人个人账户,无购销合同或借款合同佐证。此后二人将股权低价转让给第三方。破产管理人起诉要求原股东返还抽逃出资本息,叶某、孙某主张“已转让股权、债务发生在转股后,无需担责”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: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,是否仍需返还所抽逃的出资?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,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,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,本质上是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违法行为。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;违反规定的,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负有责任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、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、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情形,均可认定为抽逃出资。本案中,叶某、孙某实缴580万元后,仅隔三日即以“往来款”名义将全部款项转入个人账户,无任何购销合同或借款合同佐证,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,依法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。该行为的实质是股东利用公司注册后与验资完成之间的短暂时间,以表面合法的“往来款”名义掩盖资金转移的真实目的,致使公司资本虚空,严重侵蚀了法人财产独立性和资本维持原则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,管理人有权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,且该义务不受出资期限或公司破产状态的影响。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,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。抽逃出资属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典型情形,故破产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。本案中,叶某、孙某辩称“已转让股权、债务发生在转股后无需担责”,该主张不能成立。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持股期间,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,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。受让方取得股权时,如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抽逃出资的,亦应承担连带责任,但原股东的返还义务不因转让行为而消灭。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,与股东的持股状态并非一一对应关系,即便退出公司,只要抽逃事实存在,返还义务即无法豁免。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,并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:民事责任方面,抽逃出资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,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。追回资金归入破产财产,优先清偿职工债权、税款及普通债权。如有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严重混同,还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,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行政责任方面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公司的发起人、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,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。刑事责任方面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,公司发起人、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,数额巨大、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。签字审批转账的财务负责人、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,只要参与资金转移,均可能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,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须返还出资本息,该义务不因股权转让或公司破产而免除。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追缴,抽逃出资股东还将面临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。